‧關於龍眼林農業促進會
一、組織章程
南投縣中寮鄉龍眼林休閒農業區促進會 組織章程98年09月22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,
98年10月22日經南投縣政府府社政字第09802229890號函核備。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南投縣中寮鄉龍眼林休閒農業區促進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三 條 本會宗旨結合地方人力資源,發展休閒農業旅遊,增進國民對農業產業文化、藝文活動及農村體驗之興趣,提供機會發展農業生產、農民生活、自然生態三生一體之觀光休閒農業。
第 四 條 本會組織區域範圍:如附件。
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南投縣中寮鄉龍安村龍南路100-1號
第 六 條 本會之業務如下:
一、促進龍眼林休閒農業區之健全發展,配合政府農政法令宣導。
二、協助政府推動休閒農業政策,促進傳統農業升級,提升農業競爭力。
三、管理休閒農業區內各項休閒農業暨農村產業文化活動。
四、強化組織功能、解說員訓練、各產銷班之積極運作。
五、推展區內休閒產品之開發、新產品之研發、行銷。
六、加強自然生態之維護及其他地區休閒產業策略聯盟、經驗交流、營運事項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入會資格:
第一項、個人會員:凡設籍在本會區域組織內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,或有志從事休閒農業相關事務者,並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條件,經審查合格後得申請加入為會員。會員入會即贊同本會宗旨,遵守履行義務而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入會。「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」
第二項、團體會員: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、公司、行號、工廠之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者,並有營業行為必要條件,均可加入為團體會員,應先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入會,均應推派團體代表二人,參加會員大會行使會員權利。
第三項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者,並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條件,經理事會通過推舉之榮譽會員、名譽會員或預備加入會員者,未經理事會通過及繳納會費,成為正式入會會員前,其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三、已無行為能力者。
四、經確定已死亡者。
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。
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,不予退還。
第十二條 會員及選任人員應遵守本會準則及不得抵觸組織章程,所達成的各項決議和繳納會費之義務。為利於組織運作,並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義務,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有危害本組織情事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之。違反、不遵守章程或義務時,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,或停權處分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其職權。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及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決算。
七、其他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應視會務需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廿十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三年,連選得以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廿一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廿二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廿三條 總幹事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,總幹事承理事長之授權處理本會事務,並對理事會負責,必要時得聘會務人員若干人。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廿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營運部門、各類短期活動支援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廿六條 理事會依業務分為活動企劃部、行銷策劃部、行政總務部、國際業務部、組織專案部,各部置經理一人,均由理事長提名,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任期三年。
各部任務:
1.活動企劃部:負責休閒農業規劃、套裝旅遊行程安排、藝文活動、農業產業文化、行銷活動等。
2.行銷策劃部:辦理農特產品展(示)售活動及民宿、餐飲、交通等之安排活動宣傳廣告。
3.行政總務部:管理財務、會計、會務、客服等行政。
4.國際業務部:辦理食品衛生安全檢驗、品牌開發、專利申請、國際交流..等業務。
5.組織專案部:協助辦理涵蓋本區域內外之北中寮七村及南投市,並與水保局和南投市共商合作之整體開發設計規劃,交由委外營造建設。
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集之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。
第廿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卅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出席會員人數決議均需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。
第卅一條 理事、監事會三個月召開一次,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。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無故連續不參加二次會議以上視為無意參加,由本理事、監事會會議議決是否適任。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(書面或口頭)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卅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七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1.入會費:個人入會費新台幣500元、團體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,會員於入會時均一次繳納之。
2.常年會費:個人常年會費新台幣500元、團體常年會費新台幣1000元,召開會員大會日時一次交齊。
3.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收入。
4.營運收入及熱心人士捐助。
5.孳息收入。
6.其他收入。
第卅四條 資金運用及管理:
一、資金運用:
1.公共建設投資及維護。
2.農業產業文化、藝文活動及農特產品促銷。
3.前往先進休閒農業規劃區觀摩。
4.推動管理區域內各樣教育研習課程及活動。
5.其他應行之事項。
二、資金管理:
1.由理事長及會計共同保管負責。報支應依會計處理手冊辦理,並經會計、理事長會同翻閱認可。
2.理事會議時應向理事會報告開支情形。
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,先提由理事、監事會議經兩會共同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現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,先報主管機關核備)。
第卅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卅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 98年 09月2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經南投縣政府 98年10月22日府社政字第09802229890號函准予備查。
二、組織運作與成員組成